一、个税
1.1 所得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1)工资、薪金所得;
- (2)劳务报酬所得;
- (3)稿酬所得;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经营所得;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7)财产租赁所得;
- (8)财产转让所得;
-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1.2 适用税率
-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3 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1.4 个税计算
- 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 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税率表
年终奖计算使用
1.6 专项附加扣除
从2023年度起,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婴幼儿照护
2、子女教育
3、继续教育
4、大病医疗
5、住房贷款利息
6、住房租金
7、赡养老人
二、国债
三、不动产
3.1 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
- 领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同时填写该表;
- 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
- 领取相关文件,包括购房合同等;
-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 提交申请材料;
- 领取不动产证。
3.2 所需材料(宁夏样例)
-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原件)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 抵押合同(原件)
- 购房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
3.3 法律法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4 其他问题
3.4.1 商业贷款买房需要压房产证吗
商业贷款买房时,房产证本身并不需要抵押给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和流程,购房者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通常会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并在产权等相关证书办理完毕后,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银行能够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在这个过程中,房管部门会将房屋的他项权证交给银行,而不是房产证本身。
具体来说,商业贷款买房时,银行会得到《房屋他项权证》,而不是房产证。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后,可以自己保存并使用房产证,但由于房子处于抵押状态,所以很多事项不能办理。此外,关于房产证是否放在银行,这方面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要以贷款银行的具体政策而定。
商业贷款买房时,不需要将房产证本身抵押给银行,只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即可。
3.5 名词解释
3.5.1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 现行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LPR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使用LPR进行贷款定价可以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提高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
2020年8月12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五家国有大行同时发布公告,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方式。9月7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行分别发布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细则。根据四大行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房贷,银行将于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无需客户操作。“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当前执行的是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客户主动申请调整。
LPR的发布时间:每月20日上午9:15,查询方法:可以在各大银行网站首页,查询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会每期同步更新。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2023-09-20,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
- 2024-09-20,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
3.5.2 按揭
按揭是一种贷款方式,主要用于购房或购物。具体来说,按揭具有以下几个核心含义:
- 房地产抵押:按揭通常指的是购房者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物,以此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抵押可以是实物资产,如房地产,也可以是有价证券、契约等。
- 分期还款:购房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分期付款期间,房子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购房者,但在贷款完全偿还后,银行会归还抵押物。
- 法律定义:按揭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一种担保方式,即通过设立权利负担来担保按揭人(贷款人)向出借人(银行)偿还贷款的义务。
- 广义与狭义:按揭的概念可以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按揭包括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而狭义的按揭特指将房地产转移到贷款人名下,直到贷款还清。
- 与普通贷款的区别:按揭贷款与普通抵押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按揭贷款需要将房子作为抵押物,而普通抵押贷款则是已经拥有房子,用已购房屋做抵押向银行借钱用于其他消费。
3.5.3 回迁房
回迁房就是指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
四、保险
纯粹风险对社会而言是一种绝对损失;相反,一些投机风险在导致损失的同时却可能给其他团体带来利益。例如,价格的上涨会给买方带来损失,但同时给卖方带来收益。公司和个人可通过购买保险来降低纯粹风险,但投机风险一般不能通过购买保险来降低。保险公司就是专门从事纯粹风险的度量和分担工作的实体。保险就是以确定的费用代替不确定的损失
4.1 风险
4.1.1 风险管理的目标
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降低到主体能够承受的水平。或者说:风险成本最小化。
4.1.2 风险三要素
-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条件,是损失发生的潜在原因)
-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 损失(指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4.1.3 风险管理技术(方法)
- 风险回避
- 风险控制(防损与减损、审计与内部控制)
- 风险融资
- 风险自留:自己备钱承担风险
- 风险转移:
- 公司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风险转移给了公司
- 合同安排:买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委托保管:保管人承担存货风险
- 担保合同: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等
- 套期保值:管理价格风险,降低了风险,也放弃了收益
- 购买保险:管理纯粹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2 保险
4.2.1 保险分类
- 按保险标的:财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寿险
- 按政策: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
- 是否以赢利为目标: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 按转嫁风险方式:原保险、再保险
- 按保障对象:个险、团险
- 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4.2.2 保险基本概念
-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中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被保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
- 投保单: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 保险凭证: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 暂保单: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
批单: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 险种:保险产品
- 险类:同一种类险种的集合
- 基本险:也称“主险”。单独可以承保的条款。
-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条款。
- 联保:公司内其他部门联合承保。
-
共保:两个不同的公司联合承保。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又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
免赔额:对于健康保险,特别是其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为了避免保险人在处理赔款时费用过大,通常健康保险单通过规定一些条款,来达到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费用共担的目的。免赔额条款是其中的一种,即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
- 保险期限:生效到终止
- 保险费(保费)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公司赔付的最大限额
- 保险费率:单位保额(寿险为每千元,财险为每百元)的保费。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
4.3 非车险
- 非车险包含的险种范围
- 船货险:Y(货运险)、C(船舶险)
- 农险:H(种植险)、M(林木险)、I(养殖险)
- 意外健康险:E(意外险)、W(健康险)
- 责任信用保证保险:Z(责任险)、B(保证保险类)、X(信用保险类)
- 企业家财工程险:Q(企业保险)、J(家财险)、G(工程险)
- 特险:A(航空)、O(石油)、K(航天)、N(核能)
4.4 车险
- 车险名词
- 标的:车辆
- 险类:例如 车险、个险、健康险、意外险等等
- 险种:例如 对于车险划分,主要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 险别:例如 对于车险中的商业险来划分主要有车损、三者、盗抢等等
- 保险区间:对于车险中,保险区间是指,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对于车辆从什么时候起保开始,到什么时候时间截至。
- 倒签单:以当前日期为标准,如果保险区间中的保单起期在当前日期之前,就属于倒签。
-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买车时候购买的价格是多少,这里通常包括含税和不含税部分
- 车辆实际价值: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折损,按照一定的年限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损之后的价格
- 车辆保险:车船税: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性);机动车商业险:是由经国家批准的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险种(可自由选择)。
- 交强险保险金额
-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车险的单证
- 商业险单证:特别约定、投保单、浮动告知单、保单、发票
- 交强险单证:特别约定、投保单、浮动告知单、保单、发票、保险标志
4.5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
- 按实施方式来划分
- 法定保险:强制保险
- 自愿保险:对双方平等自愿
-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 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保险
- 年金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健康保险
- 按承保方式划分
- 个人保险:只是为一个人提供保险保障
- 团体保险:为某一团体的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提供保障
- 按保险期限划分
- 长期业务: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 一年期业务: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
- 短期业务:一般是只保一次航程或一次旅程
- 按有无分红划分
- 分红保险:既获得保险保障,又获得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
- 不分红保险:只获得保险保障
- 按被保险人是否要体检
- 验体保险
- 免验体保险
五、股票
5.1 股票指数
5.1.1 上证50
上证50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种重要股票指数,该指数选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好的前50只股票作为样本股。这50只成分股通常是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覆盖了金融、能源、制造、消费等多个关键经济领域,代表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蓝筹股群体,能够综合反映中国经济的核心企业的整体状况和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上证50指数的设计旨在追踪这批大型企业的市场表现,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衡量市场走势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也是衍生金融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等的标的之一。该指数自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发布,基日为2003年12月31日,指数代码为000016。
由于成分股的筛选标准严格,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通常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稳定的经营状态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因此,它不仅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也被视为中国经济和股市整体趋势的一个风向标。
5.1.2 沪深300
上证50与沪深300指数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成分股数量与范围:
- 上证50: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50只股票构成,仅涵盖上海市场。
- 沪深300:从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中选出300只规模最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样本,覆盖面更广,包含更多的市场成分。
- 行业分布:
- 上证50指数中金融行业的权重较高,尤其是银行业,占据了较大比例,使得该指数对金融板块的表现尤为敏感。
- 沪深300指数虽然也包含较多金融股,但行业分布更为均衡,除了金融外,还包括工业、信息技术、消费等多个行业,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场的整体情况。
- 代表性与市场影响力:
- 上证50主要反映的是上海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型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可以说是蓝筹股中的蓝筹。
- 沪深300则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常被视为中国股市的“晴雨表”,其代表性更为广泛。
- 投资策略与适用性:
- 上证50指数因其成分股的高集中度和稳定性,可能更适合寻求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或用于资产配置中的基石部分。
- 沪深300指数由于其更广泛的市场覆盖和较好的行业平衡性,适合于希望更全面参与中国股市、进行指数化投资或进行市场趋势跟踪的投资者。
- 市场定位与产品:
- 两者均有相应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投资产品,但沪深300由于其更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可能拥有更多的投资产品和更高的市场活跃度。
总的来说,上证50更侧重于上海市场的大盘蓝筹股,而沪深300则是跨市场的宽基指数,更能全面代表中国A股市场的整体表现。投资者在选择时应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市场预期。
5.1.3 其他指数
当然,除了沪深300和上证50之外,中国股市还有多种其他重要股票指数,用以反映不同市场板块或不同规模企业的表现。以下是一些较为知名的指数:
-
上证综合指数(上证综指):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A股和B股的总体走势,是最具代表性的大盘指数之一。
-
深证成指(深证成份指数):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样本股,反映深市主板市场的运行情况。
-
中证500指数:从沪深市场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选取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主要反映A股市场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
创业板指数:聚焦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反映创业板块的整体表现,包含100只样本股。
-
上证180指数: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行业代表性强的180只股票作为样本股,是上证50指数的扩展版。
-
深证100指数:由深圳证券市场中总市值排名前100位的股票构成,侧重于深圳市场的优质蓝筹股。
-
中证800指数:结合沪深300和中证500指数,由这两个指数的所有成分股组成,更加全面地覆盖大、中、小盘股。
-
上证380指数:反映上海证券市场中小型潜力蓝筹公司的整体状况,与上证180指数形成互补。
-
中证1000指数:选取中证800指数样本股之外规模偏小且流动性好的1000只股票组成,进一步覆盖小盘股市场。
这些指数各有特点,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市场分析工具和投资标的,适用于不同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
5.2 名词解释
5.2.1 涨停和跌停
涨停和跌停是股票交易中用于控制股票价格日内波动幅度的机制,常见于某些证券市场,尤其是中国A股市场。其具体定义如下:
-
涨停:当一只股票的价格上涨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当天最大允许涨幅时,即达到了涨停板,之后在当天的剩余交易时间内,该股票的价格不再上涨。在中国A股市场,普通股票的涨停限制通常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或其他特定情况,如部分板块的新股上市初期,涨跌幅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
跌停:与涨停相反,当一只股票的价格下跌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当天最大允许跌幅时,即达到了跌停板,之后该股票价格在当天剩余时间里不再下跌。同样,在中国A股市场,普通股票的跌停限制也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ST股和其他特定情况下的跌停限制可能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
实施涨停跌停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
- 稳定市场:防止市场价格因短期剧烈波动而导致的市场恐慌或过度投机行为。
- 保护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缓冲时间,以便他们对市场信息做出反应,减少极端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 促进理性投资:鼓励投资者基于公司基本面进行投资决策,而非仅凭市场情绪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后不再变动,但在此价位上仍可以继续进行交易,只是价格不会超出限制范围。此外,某些特殊类型的证券(如权证)或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如新上市股票的首个交易日)可能不受此限制。
5.2.2 科创板
科创板,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或称为“科技创新板”、“STAR Market”,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设的一个独立板块,旨在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直接融资的平台。科创板的设立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它在2018年11月5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并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7月22日迎来了首批公司上市。
科创板的特点和目标主要包括:
-
服务对象: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那些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领域。
-
注册制试点:科创板实行注册制,相较于传统的审核制,注册制更强调信息披露,简化上市流程,提高市场效率,同时强化事后监管。
-
投资门槛:对个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较高的准入门槛,要求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有两年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
-
市场机制:科创板在交易规则、退市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比如放宽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每日涨跌幅放宽至20%)、实施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等,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
支持政策:科创板得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便利、税收优惠、研发投入支持等,旨在培育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科创板的设立体现了中国对于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视,旨在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升级,同时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