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
1.1 所得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1)工资、薪金所得;
- (2)劳务报酬所得;
- (3)稿酬所得;
-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经营所得;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7)财产租赁所得;
- (8)财产转让所得;
-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1.2 适用税率
-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3 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1.4 个税计算
- 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 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税率表
年终奖计算使用
1.6 专项附加扣除
从2023年度起,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婴幼儿照护
2、子女教育
3、继续教育
4、大病医疗
5、住房贷款利息
6、住房租金
7、赡养老人
二、附加税
附加税是按照主税种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 号)规定,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